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楊青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經調解),曾聲請對被告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9,5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原告係請
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060元(3,090元×2/3),是原告本件
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0元(3,090元-2,060元);扣
除原告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30元(1,
03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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