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10年度,5號
TPDV,110,勞聲,5,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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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臺北市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請提出聲請人依工會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發給相對人之「登記證
書」存稿影本。
請提出相對人最近一次依工會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規
定,報請聲請人備查之「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工會章程之修
改」(須含會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
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等文件影本。
請補提聲請狀繕本1份,供本院送達相對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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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