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32號
TPDV,110,勞執,32,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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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盧乃琦
相 對 人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9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 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1,524 元,及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薪資清冊、交易明細為證,則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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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