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岷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德清、黃張嫊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然未為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聲明,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行補
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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