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328號
TPDV,109,重訴,1328,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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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廖昭名
葉廖朱實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廖正吉
廖俊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 據,同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所謂交 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 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 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 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 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 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追加原告公同共有(見本院卷第40 頁),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而依原告陳報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地段及建物型態,於起訴前之交易價格 每坪為新臺幣(下同)45.1萬元(見本院卷第71頁),是系 爭不動產建物面積為42坪【計算式:138.85平方公尺×0.302 5=42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系爭不動 產交易價值應為1,894萬2,000元【計算式:42坪×451,000元 =18,94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4萬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76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 ,尚不足17萬5,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新店區 大豐 663 188.85 5分之1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5層 層次:1層 總面積:138.85 層次面積:138.8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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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