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9年度,41號
TPDV,109,重國,41,202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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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41號
原 告 吳景毅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吳
景毅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其訴訟標的金額
經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00,87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8,008元(另原告溫婉華部分為109,768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205,160元、12,088元,尚應補繳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
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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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