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23號
TPDV,109,重勞訴,23,202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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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富雄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682,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4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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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