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221號
TPDV,109,訴,9221,202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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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21號
原 告 高金德
被 告 寧振萍
高韻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22日送達予原告,並於同年3日5日 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 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 紙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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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