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880號
TPDV,109,訴,8880,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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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80號
原 告 張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聲
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
12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已經確
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12人(下稱被告
12人)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及被告12人應分別
撤銷原新聞並為平衡報導與道歉啟示等,其中給付金錢部分為財
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元(計算式:60,000×12=720,
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至於請求被告12人應分別
撤銷原新聞並為平衡報導與道歉啟示等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原告就各該被告部分均以3
,000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不同被告為不同訴訟標的,應併計其
裁判費),共計為3萬6,000元(計算式:3,000×12=36,000),
並與前揭財產權訴訟分別徵收合併計算,計合併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萬3,820元(計算式:7,820+36,000=43,820)。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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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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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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