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7年度,129號
TCDM,87,附民,129,20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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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乙○○
        丙○○○
        甲○○
  右 三 人
  送達代收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四五號
  代 表 人 劉松藩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一五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一五七號偽造文書案件,該案被告許誌原(即許弘岱) 、廖泰民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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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