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魏章哲
被 告 陳尚謙即陳秋明
陳許仙趾
陳旭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