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248號
TPDV,109,訴,8248,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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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2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華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 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亦有明定。查依兩造所簽訂之Y 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第21條約定,合意本院為因信用貸款契約契約關係涉訟之第 一審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信用貸款契約、 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所提之本件訴 訟自均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 貸款,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 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向原告繳納每月應 還之金額;貸款利率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如被告 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 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以週年利率15%計 算。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 ,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 償本息,截至自109年10月19止,尚餘新臺幣(下同)34 萬41元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 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自94年11月25日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93年3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約定循環信用利率為週年利率 20%,自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後,調整為 週年利率15%。詎被告未按期繳款,至109年10月19日結算 時止,消費記帳尚餘12萬3,916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 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 自95年4月28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於93年7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經原告核撥貸款75 萬元,約定貸款利率以週年利率8.5%計算,但被告於申辦 貸款後即未依約繳款,迄尚積欠原告73萬625元未給付,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並應給付自95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計



算之利息,及自9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付之違約金。
(四)被告於93年11月12日間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並簽發面額9萬元,利息自發票日起 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供作貸款擔 保,兩造並約定倘被告遲延還本付息,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迄 尚積欠原告6萬1,165元未給付,是被告除應返還前開借款 餘額,並應給付自9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五)為此,爰依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 第4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 予備金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 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 卡帳務查詢、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查詢、帳務還款 明細查詢、本票、信用貸款帳務查詢等件為證,經核並無不 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為何等答 辯,審諸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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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