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862號
TPDV,109,訴,7862,2021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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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62號
原 告 王梅錦
訴訟代理人 陳東錦
被 告 李鑑瑞
王國璋

王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收件字號為雙園字第00五四六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收件字號為雙園字第00五四七0號」,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實體事項第一點(即判決書第二頁第八行)「收件字號為雙園字第00546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收件字號為雙園字第005460號、雙園字第00547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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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