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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118號
TPDV,109,訴,7118,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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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18號
原 告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初泓陞律師
被 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徐瑞鴻,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3-179頁),依法自應 由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原 告、徐瑞鴻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徐瑞 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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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