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54號
上 訴 人 徐川峰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
被 上訴人 李臺琴
被 上訴人 雷祖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為原判決
廢棄及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臺琴、雷祖英之如附表借款債權
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2,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