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720號
TPDV,109,訴,6720,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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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720號
原 告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陳南呈
周弘仁
被 告 黃宥誠(原名:黃百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參萬肆仟參佰貳拾陸點捌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期貨交 易受託契約(下稱系爭受託契約)之受託契約第17條約定,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頁),故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 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3月18日向伊申請開設期貨帳戶 (下爭系爭帳戶)並與伊簽訂系爭受託契約,委託伊從事期 貨交易。被告於109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間有如附表所示 之109年5月小輕原油期貨(QM,下稱系爭期貨)、109年6月 小道瓊期貨之委託交易,其中系爭期貨於109年4月21日2時3 0分到期結算,最終結算價為美金負37.63元。被告之系爭帳 戶經結算後不足美金3萬4,326.87元,伊遂請被告於3個營業 日內補繳不足之保證金,被告置之不理,伊即依規定於109 年4月24日申報被告違約,並以自有資金代被告先行補足交 割款美金3萬4,326.87元,爰依系爭受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 萬4,326.87元,及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告知伊可能會有負值交易之風險,伊先



前接獲到風險的上限是0元,且原告提供之電子交易系統沒 有提供可以負值交易之環境,無法操作負值交易。另交易系 統呈現之庫存倉位與實際狀況已失真,因原告沒有即時揭露 資訊,導致伊做錯誤評估而交易,伊也是受害者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兩造間訂有系爭受託契約等節,此有開戶文件暨系爭 受託契約等件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54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堪以憑採。觀諸系爭受託契約第1條約定,兩造約定 被告受原告委託執行期貨交易時,必須遵循期貨交易法、期 貨商管理規則及各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準則、章則及公告 與當地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等語( 見本院卷第30頁),而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規則(下稱期交所業務規則)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委託人 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時,期貨商應向臺灣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並應於權益數為負數時,以 自有資金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見本院卷第71頁),是依 系爭受託契約第1條約定、期交所業務規則第57條之1第1項 規定,被告之系爭帳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時,即應由 原告以自有資金存入被告保證金專戶。而參諸系爭受託契約 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約定,原告依市場風險狀況或其 他異常或特殊狀況認為必要時,得不通知被告,依原告之內 部風險控管準則與風險市況判斷選擇是否沖銷被告交易之部 分或全部部位,並得隨時採取必要之行動,被告之保證金符 合原告之要求,原告代為沖銷之交易,其盈虧或超額虧損( over loss)由被告負責,原告代被告或未代被告進行沖銷 之結果,被告同意對原告負完全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可知兩造約定原告基於風險控管及保證金維持之目的可 為被告為沖銷,而沖銷之盈虧,應由委託人即被告負擔,而 原告依前開約定以自有資金為被告補足虧損時,被告即應給 付原告前開款項。
 ㈡次查,被告於109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間有如附表所示之 系爭期貨、109年6月小道瓊期貨之委託交易,系爭期貨於10 9年4月21日上午2時30分到期結算,價格為美金負37.63元等 節,此有被告109年4月20日至109年4月24日之買賣報告書附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至70頁),堪以憑採。而原告主張被 告之系爭帳戶109年4月20日之餘額為:外幣帳戶餘額美金0. 5元,新臺幣轉外幣帳戶餘額新臺幣(下未敘明幣別者同)2 9萬3,546元(即美金9,752.36元),新臺幣帳戶餘額1萬3,4 54元(即美金447.27元),合計為美金1萬200.13元(計算



式:0.5+9752.36+447.27=10200.13)。而計入被告如附表 編號4至5所示之109年6月小道瓊期貨之收益美金576元,並 計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系爭期貨之損失美金45,10 3元(計算式:〔【10.9-13.15】+【-37.63-10.975】+【-37 .63-1.625】〕×每點美金500元-〔每口買進賣出手續費美金8 元×6〕=-45,103),總盈虧為美金負3萬4,326.87元(計算式 :10200.13+576-45,103=-34326.87),因系爭帳戶權益為 負數,其已申報被告違約並依期交所業務規則第57條之1為 被告墊付美金3萬4,326.87元等節,業據原告所提出之被告1 09年4月20日至109年4月24日之買賣報告書、臺灣期貨交易 所網站違約申報查詢畫面、109年4月20日受理負值下單紀錄 、電子式下單系統截圖、高風險通知簡訊發送紀錄、電話錄 音光碟及譯文、109年4月21日輕原油與小輕原油市場成交明 細、109年4月21日交易所小輕原油期貨洗價紀錄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55至70頁、第75頁、第125至127頁、第149至163 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認原告確已依期交所業務規則 第57條之1規定先行為被告墊付美金3萬4,326.87元。是原告 依系爭受託契約第1條、第10條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美 金3萬4,326.87元,應屬有據。
 ㈢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對於自己主 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就所抗辯之事實,亦應負證 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如被告就此利己之抗辯 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應為其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96 年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536號判 決意旨參照)。至被告雖抗辯其接獲風險上限為零,原告提 供交易環境不良,亦無告知風險及揭露資訊導致其錯誤交易 ,其為受害者等語。惟查,原告已否認被告上開抗辯,並陳 稱未告知風險上限為0元,系統有問題可以打電話至交易室 下單操作,也可以用人工查詢等語(見本院卷第178頁), 而綜觀市價單風險預告書、國內及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 險預告同意書(見本院卷第41頁、第44至45頁、第48頁), 均無風險上限為0之記載。又被告並未就原告提供不良交易 環境以及未揭露正確資訊及風險導致被告錯誤交易等節舉證 以實其說,是被告此節抗辯。應非可採。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墊支損失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雖主張前於109年5月20日以臺北光華郵局00021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等語,並提出前開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77至81頁),惟原告未提出前開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難認原告已於109年5月20日為催告。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73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此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受託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萬4,326 .87元,及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兩造雖一部 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之部分甚微,本院認訴訟費用 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3 項所 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民國/美金): 編號 日期 時間 買進/賣出 部位 點數 數量 (口) 備註 001 109年4月20日 18時49分 買進 109年5月小輕原油期貨 13.15 1 被告自行買進 002 109年4月20日 21時13分 賣出 109年5月小輕原油期貨 10.9 1 原告代為沖銷 003 109年4月20日 21時19分 買進 109年5月小輕原油期貨 10.975 1 被告自行買進 004 109年4月20日 22時57分 賣出 109年6月小道瓊期貨 23,916 1 被告自行賣出 005 109年4月21日 1時36分 買進 109年6月小道瓊期貨 23,798 1 被告自行買進 006 109年4月21日 1時51分 買進 109年5月小輕原油期貨 1.625 1 被告自行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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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