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浩瀚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
0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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