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被 告 林丁
訴訟代理人 林水雲
被 告 林書萍
訴訟代理人 林國策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林惟銘
林書慧
林書源
陳林秋子
李林春子
林綢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8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部分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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