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松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
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最新及完整之債務一覽表,載明聲請人之現有債務人之 姓名、地址、電話、債務金額(並説明該債務之清償期、有 無擔保)、相關證明文件(如曾提出,則標示該文件附於本 院卷宗之頁碼)。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 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 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 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 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聲請人現有財產是否與聲請人109年6月18日提出本件聲請時 相同?如有變動,應提出最新財產一覽表。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主文所示應補正 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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