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2號
聲請人即債 李秋玲
務人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200號裁定於109年12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有上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有健 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89股,據債務人陳報以109年1 2月24日之收盤價新台幣(下同)24.95元計算,股票價值約22 21元【計算式:24.95X89=2,220.5,元以下四捨五入】;另 有投保於全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各1張, 解約金6463元、1萬6172元,合計為2萬2635元【計算式:6,4 63+16,172=22,635】;另有存款於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48 8元、上海商銀725元、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1582元、國泰世 華松江分行256元、台北公館郵局388元、第一銀行萬隆分行 134元、中國信託大安分行0元;合計3573元【計算式: 488+ 725+1,582+256+388+134+0=3,573】;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債務人110年1月14日陳報 狀所附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 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 細表、股票價值證明等在卷可稽。上開清算財產價值合計2 萬8429元【計算式: 2,221+22,635+ 3,573 = 28,429】,經 債務人提出現款清償,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 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茲現已 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且 債權人等於收受分配表後,均無任何異議,復經查核並無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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