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守台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趙書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謝文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 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 項、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於 民國109年7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前開裁定書 一份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共計
新臺幣6,330元,經債務人於110年2月9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 到院,後於110年2月23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於同年月 26日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 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書各在卷可稽 ,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