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重國字,109年度,1號
TPDV,109,原重國,1,2021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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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

法定代理人 Dafak(柯金泉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劉繼蔚律師
蔣昕佑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代 表 人 Icyang‧Parod(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
劉博文律師
王綱律師
馬潤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人中律師
追 加被 告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佳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優利資源整合股份
有限公司為備位之訴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在被告有2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 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 被告之訴為裁判,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 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 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 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 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 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尚非法所不許,倘備位訴訟當事人 拒卻應訴,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7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裁判要旨參照)。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民國10 7年8月1日在圓山大飯店舉辦「2018南島民族論壇」啟動儀 式時,原民會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娜麓灣舞團未經原 告授權,即身著原告具有智慧創作專用權之「阿美族奇美部 落勇士(Ciopihay)服飾」,展演原告具有智慧創作專用權 之「Pawali-Ciopihay舞蹈與歌曲」及「Kahahayan-阿美族 奇美部落送靈祭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智慧創作專用權, 且前述展演内容脫離原告之文化、習俗,並觸犯原告部落禁 忌,已構成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智慧創作之内 容、形式或名目,侵害原告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 例第10條第2項第3款保護之創作人格權。爰依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2項前段、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原民會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00萬元 ,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請求判命原民會未經原告同意,不得 自行或使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下列由原告專用之傳統智慧創 作: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Ciopihay)服飾、Pawali-Ciopi hay舞蹈與歌曲、Kahahayan-阿美族奇美部落送靈祭歌,另 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請求原民會 將本案全部之判決書刊載於其機關網頁首頁、政府公報及蘋 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新聞紙等語,有民 事起訴狀附卷可參(見卷一第9-28頁)。嗣於109年8月6日 、109年10月6日具狀主張:娜麓灣舞團為原民會所屬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中心依政府採購法透過勞務採購契約委由優利資 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公司)招募、聘僱、訓練等 ,展演服裝及展演内容亦均係由優利公司規劃、安排,然優 利公司未經原告授權,即逕使娜麓灣舞團為前開穿著及展演 ,侵害原告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爰將原聲明移列為先位 聲明,並追加優利公司為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備位請 求原民會、優利公司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暨自追加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民 會、優利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以任何形式 使用下列由原告專用之傳統智慧創作: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 (Ciopihay)服飾、Pawali-Ciopihay舞蹈與歌曲、Kahahay an-阿美族奇美部落送靈祭歌;原民會應於其機關網頁首頁 及政府公報,刊載本案全部之判決書,原民會、優利公司應 共同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刊載本案



全部之判決書,有民事追加被告狀、民事準備一狀在卷可參 (見卷一第357-361頁、第423-475頁)。則就追加之當事人 即優利公司,即受限於原告對於原民會之先位請求是否有據 之結果影響,其地位並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 優利公司已表明不同意原告追加其為備位之訴被告(見卷二 第234頁),從而,原告對優利公司追加備位之訴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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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