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50號
TPDV,109,保險,50,2021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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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閻崇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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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