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4號原 告 楊賜福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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