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734號
TPDV,108,訴,4734,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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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4號
原 告 楊賜福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
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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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