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464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撤除其
官方網站之資訊並刊登道歉啟事及登報道歉部分,均屬非財產權
訴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萬0200元(計算式:31,200+4,500+4,500=40,200),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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