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3號
TPDV,107,醫,3,2021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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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月香
李亭慧
李咸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承正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110年3月3日
具狀減縮其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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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