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65號
上 訴 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白杰立律師
朱秀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清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
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