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065號
TPDV,107,訴,4065,2021031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65號
上 訴 人 鍾清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菁菁威合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0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1/1頁


參考資料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