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72號
TPDV,106,重訴,972,202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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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391萬1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74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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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