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田美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陳東斌
王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零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伍仟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零伍佰元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伍仟元預供擔保,...」。
原判決第2頁第25、28行、第3頁第20、31行、第8頁第14行、第9頁第29行、第10頁第1行、第13頁第2-3行關於「...2740萬0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0萬5000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