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崇軒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崇軒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3月、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 ○○○○○○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月5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0年3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4167990號核准假釋,而其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3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3 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10014679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