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31號
TPDM,110,簡,431,202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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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飯後」記載,應更正為「犯後」。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唐 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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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