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沈昕慧
被 告 吳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880號(嗣改分為110年度審簡
字第38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