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7號
TPDM,110,審訴,17,2021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繹翔




劉得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25754號、109年度偵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繹翔劉得富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