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490號
TPDM,110,審簡,490,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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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榮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139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35號),裁定由受命法
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何榮庭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何榮庭於民國104年3月間某時,以不詳方式申辦Gmail電子 郵件信箱「Maggie7150000000oo.com.tw」,再以該電子郵 件信箱在旋轉(Carousell)拍賣網站(下稱旋轉拍賣)申 設帳號「@gas123」(暱稱「R HE」)。適BARDALES LOPEZ HECTOR NERY(宏都拉斯籍,中文姓名巴德樂,下稱巴德樂 )於109年4月9日在旋轉拍賣上刊登販賣SWITCH遊戲主機之 訊息,何榮庭有意購買,雙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萬4,0 00元價格成交,巴德樂並請何榮庭匯款至其中華郵政末5碼 為54785號帳戶(其餘帳號詳卷,下稱巴德樂帳戶)。何榮 庭於匯款前竟起歪念,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 犯意,於109年4月9日同時為下列行為:
 ㈠何榮庭在旋轉拍賣上見林鴻鈞刊登欲收購SWITCH遊戲機之訊 息,遂以帳號「@gas123」與林鴻鈞聯繫,佯稱欲販售SWITC H遊戲機1臺之不實訊息,並與林鴻鈞談妥交易金額為1萬3,0 00元,並提供巴德樂帳戶予林鴻鈞匯款,致林鴻鈞陷於錯誤 ,誤信何榮庭真有意出售上開遊戲機,遂匯款1萬3,000元至 巴德樂帳戶。
 ㈡何榮庭在臉書Facebook社團「媽咪&寶貝&應兒&推車&尿布&奶 粉&衛生紙&放火團&滅火團&省省樂團&全新&二手&出清&團購 &代購&買賣&省錢&無限制&交易平臺」內以Facebook暱稱「 陳多多」,刊登販售SWITCH遊戲機1臺之不實訊息,嗣郭玲 君見此訊息與之聯繫,談妥交易金額為1萬5,000元,何榮庭 並請郭玲君匯款至巴德樂帳戶,致郭玲君陷於錯誤,誤信何



榮庭真有意出售上開遊戲機,遂匯款1萬5,000元至巴德樂帳 戶。
 ㈢巴德樂見其帳戶收到上開款項,遂將SWITCH遊戲機1臺寄交何 榮庭,何榮庭因此獲得不需支付價款1萬4,000元即取得SWIT CH遊戲機1臺之利益,嗣何榮庭再以誤多匯款為由,要求巴 德樂退還1萬4,000元時,幸林鴻鈞郭玲君發覺遭騙,報警 即時圈存巴德樂帳戶,並取回各自匯款之1萬3,000元、1萬5 ,000元。
二、下列證據足資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㈠告訴人林鴻鈞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告訴人郭玲君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證人巴德樂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林宜汶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張仙如於偵查時之證述。 
 ㈥林鴻鈞與被告何榮庭旋轉拍賣對話紀錄畫面擷圖照片1份、國 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林鴻鈞轉 帳帳戶金融卡背面照片1張。
 ㈦郭玲君與被告Facebook私人訊息對話紀錄畫面擷圖照片1份、 中國信託銀行網路轉帳交易頁面擷圖照片1張。 ㈧被告與巴德樂旋轉拍賣對話紀錄畫面擷圖照片、巴德樂帳戶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旋轉拍賣回覆電子郵件列印 資料、Gmail電子郵件信箱「Maggie7150000000oo.com.tw」 之用戶資料等各1份。
 ㈨旋轉拍賣回覆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暨「@gas123」登入ip位置列 表1份、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㈩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6日、17日、18日之公務電話 記錄各1份。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係對林鴻鈞郭玲君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替  被告清償購買遊戲機之債務,使被告因此受有利益,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認被 告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恐非妥適,特此敘明。又被告基於 一無需支付價金即可取得巴德樂販售之遊戲機之單一目的, 於同日對林鴻鈞郭玲君施以詐術,雖被害人有異,但所貪 取之不法利益相同,各舉動間具有局部重疊關係,評價上認 一行為較為合理,故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二詐欺得利罪之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罪。起訴 書認被告對林鴻鈞郭玲君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解。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為計畫性



之詐欺行為,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 坦承犯行,林鴻鈞郭玲君所匯款項即時經圈存後領回,損 失稍減,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賠償巴德樂3萬元,有被告 提供之交易明細單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暨被 告陳稱:大學肄業之最高學歷,現任職於服務業,月收入約 2萬8,000元,須扶養1歲、2歲半子女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及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坦承本件 全部犯行,並賠償巴德樂3萬元,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尚有 彌補過錯之努力。復考量被告其一時貪念而犯本案,經此偵 查、審判、科刑、賠償之教訓,應足使其警惕,因認前開之 刑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 緩刑2年。
四、被告於本案詐得不需給付價金1萬4,000元即取得SWITCH遊戲 機1臺之不法利益,固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其價額,然被告嗣 已賠償巴德樂3萬元,所賠償之金額遠高於其不法所得,如 再宣告沒收、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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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