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563號
TYDV,106,司票,6563,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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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6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雲財陳建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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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