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6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雲財、陳建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