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76號
TPDM,110,單禁沒,176,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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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
字第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前經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非制式長槍3枝(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至0000000000號)俱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均 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潤滑劑外1瓶及 工具1包具有協助槍枝作用,爰一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 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108年 度訴字250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 第36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至0000000000號之槍枝3枝,業於 查扣前經被告出售予高仲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訴字第792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 109年度上訴定29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另 案),嗣經被告調整後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具有殺傷 力一節,固有本案及另案刑事判決書可佐。
(三)惟前揭槍枝3枝業經本院另案裁定宣告沒收並執行完畢,此 有本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裁定、另案被告高仲鈺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 實益,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意旨所謂「潤滑劑外1瓶及工具1包」,既無證據證明 係違禁物,亦未見有何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事由,自無從 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無據,亦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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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