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0年度,13號
TPDM,110,原交簡,13,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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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浩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浩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浩維於民國110年2月1日凌晨2時許至3時30分許間, 在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之某夜店內飲用香檳後,明知於 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凌晨3時49分許, 自信義區松壽路公園內計程車停車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凌晨3時5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號旁經警盤查攔檢,並對被告林浩維施予吐氣酒精 濃度測定,檢出被告林浩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 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浩維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參偵卷第8、9、26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考(參偵卷第13至15、20 、21頁),堪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是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 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 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 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 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 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



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 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 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 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 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 重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原交簡字第36號 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9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 衡酌其於公共危險案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竟仍再為本件 犯行,業足見其確未因此知所警惕,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 然薄弱,當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 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仍執意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而為不 安全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雖於犯後 坦承犯行,然其一再為酒後駕車之犯行,實難認確實有悔悟 之意,犯後態度普通,兼衡酌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 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職業為服務業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 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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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