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李成雲
被 告 謝逸皓
(現另案於法務部○○○○○○○○ 羈押中)
李俊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謝逸皓、李俊鵬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逸皓、李俊鵬被訴詐欺案件,因追加起訴不合 法,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