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22號
原 告 陳福元
陳福壽
陳福同
陳福生
陳俊廷
陳姚杉
陳星豪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廖承堅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59號),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承堅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 5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等提起附帶之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