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92號
TPDM,109,重附民,92,202103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曾萬火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明德素食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宗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7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原告提起過失傷害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自字第  72號刑事裁判不受理在案,有該案卷宗可查。揆諸前揭法文 ,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明德素食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素食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