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翁同義
官金榮
孫虔修
陳宥霏(原名:陳寶如)
被 告 王金愛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金愛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翁同義 、官金榮、孫虔修及陳宥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