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生
林妙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4
2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91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6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國生、林妙淑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生、林妙淑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