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42號
TPDM,109,訴,942,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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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宏憲


秦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7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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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