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彩鳳
選任辯護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5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彩鳳與案外人杜彥輝為夫妻關係,告 訴人謝○真則為案外人之同事並擔任被告兩名子女之英文家庭 教師。詎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10日某時許,因懷疑案外人與 告訴人存有不倫關係,遂在臺北市○○區○○○00號地下1樓地下室 交誼廳之非公開空間,無故裝設針孔攝影機,接續偷拍案外 人(未據告訴)與告訴人之非公開且具隱密性之行為。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第2項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 公開活動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 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10年3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