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847號
TPDM,109,審易,847,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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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曉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
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曉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曉蓉曾台容係姊妹關係,兩人因故而有不睦,曾曉蓉竟 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詳附表 所示之時間),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至曾曉蓉曾台容及其他4位手足之「曾氏家族」之微信群組內,而 指摘足以毀損曾台容名譽之事。
二、案經曾台容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曉蓉經本院合法 通知,於110年2月24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57、65、71、79至80頁)在卷 可查。因本院認本案係應科拘役案件,爰依前揭規定,不待 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條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並 未曾敘明其對證據能力是否有所爭執,而本院進行審理期日 ,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就證據能力部分陳述意見,業如 前述,堪認被告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傳聞證據之證據



能力聲明異議。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 察官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第74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開規 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因與本案間有證據關連性,且查 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 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有於前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至被告、告 訴人曾台容及其他4位手足之「曾氏家族」之微信群組內之 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明確(見1242 0他卷第5至6頁、1382偵卷第19至22、61至62頁、149偵續卷 第27至28頁),復有附表所示訊息之列印資料1份(見1382 偵卷第24至25、27至31頁)在卷可憑,並為被告所不否認, 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辯稱:我所說的都是事實,且我也沒有到處散播或造謠 到FB及LINE,何來妨害名譽之說云云。經查: ⒈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之誹謗罪,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乃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 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 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 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 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查被告係在其 與告訴人及其他4位手足之「曾氏家族」之微信群組內傳送 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自當已構成向多數人散播傳布之要 件,且觀之前開內容係指摘告訴人係第三者、外遇等足以損 害告訴人名譽之事,而指摘之事與群組內之其他人並無關連 ,顯見被告確有將該等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事傳布予多數 人知悉之意圖,確有誹謗告訴人之犯意及犯行。 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 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 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 ,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



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 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 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 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 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 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 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 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 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 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 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 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 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 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 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 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 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是以,縱認被告所指摘之關於告訴人係第三者、外遇等節 屬實,然告訴人既非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而被告所指摘之 事項,亦顯與公眾團體事務無關,其指摘告訴人言行並未對 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作用,是上開言論內容應純屬 涉於個人私德,而與一般公共利益無關,則此部分內容既針 對告訴人個人之私德予以指摘,復與公益無關,而非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自 難辭誹謗罪責。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第2項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刑修正 為「三萬元以下」,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中華民國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之金額,並無差異 ,是就被告所涉本案犯罪事實之犯行,其法定刑度並未修正 ,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論處。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被告於108年10月31日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同樣之地點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間之紛爭,竟恣 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之「曾氏家族」之微信群組內,指摘傳 布如附表所示之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事,貶損告訴人之人 格,所為實非可取。且犯後又矯飾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兼 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1382偵卷 第13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本院表示對本案 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 、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間 傳述之內容 1 108年10月31日凌晨03:05 好啊!以後也少找我的朋友吧!大家評評理!身為大姊!妳憑什麼告訴我兒子婚前的男朋友!亂說一通!我婚後有交過男朋友嗎?像你、、、有多少男人?我有跟妳兒女說嗎?奇怪吔?婚前誰沒有男女朋友?神經病!妳心術不正!枉為大姊! 2 108年10月31日 上午10:56 我還有好多心裡的話沒有講,你害得我台商會我也不能參加了,沒面子!丟臉死了!曾曉蓉的姊姊破壞人家家庭!你就在裡面亂找男人,現在害得人家女主人一病不起...男人喜歡水性陽(楊)花的女人!要我講更難聽的嗎?哼!妳和妓女有何不同!屈指算算!睡過成打以上的男人了吧!不是嗎?難怪你有"錢"啊!那是"把不"賺來的好嗎?噁心!...還睜眼說瞎話!多辛苦賺錢養3個小孩!吹牛不打草稿!自己給老公戴綠帽子才離婚的!還亂說是老公出軌離婚的!再問你的兒子的老豆是誰?看長相已知啦!其實眾人皆知!我們有那麼缺德說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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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