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4號
TYDV,89,除,64,20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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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十四號
  聲 請 人 饒榮斌即德泰油漆工程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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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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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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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泰油漆工程行饒榮│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八年四月十日   │叁萬元     │N0000000│  │
│ │斌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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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