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196號
TPDM,109,交簡,1196,202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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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辛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之附件,應更正為本件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偵查案號已記載「109 年度偵字第30951號」,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件 有誤,茲更正為本件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951號
  被   告 陳辛酉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辛酉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於民國 109年11月14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住處飲用 高粱酒1杯後,仍於翌(15)日12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營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49分許,行經臺北市○○○○○ 路000號前,為警攔檢,經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檢測,測得 其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辛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 濃度測試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 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 珮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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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