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8號
TPDM,109,交易,18,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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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速偵字
第6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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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