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20號
TPDM,108,金訴,20,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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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中平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郭科佑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張鵬元律師
林詩瑜律師
被 告 吳欣雅



王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娟律師
被 告 湯化德


選任辯護人 林立群律師
谷湘儀律師
吳祚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3810號、108年度偵字第412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
第18942號、第23162號)暨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8943號、
第23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中平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李中平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未扣案之李中平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科佑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郭科佑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
吳欣雅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王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王婷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
湯化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湯化德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未扣案之湯化德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中平買對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4樓之3,下稱買對公司)董事及實際負責人,亦為天風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天風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下稱天風公司)之股 東;郭科佑為買對公司之行銷經理;王婷為李中平表妹,於



民國96年間起為天風公司、買對公司之會計及行政人員,於 103年4月間起並兼任預付寶網站帳務核對人員;吳欣雅為李 中平姻親張雨正之配偶,張雨正為買對公司物流部門員工; 湯化德為買對公司執行總監,負責管理設計及IT部門。李中 平、郭科佑、王婷、吳欣雅、湯化德均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預付寶網站部分
1、李中平、郭科佑、王婷、吳欣雅明知在大陸地區之淘寶網拍 賣網站上交易,可透過第三方擔保交易網站支付寶點數支付 買賣價金,而以人民幣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後,如經實名 認證,仍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是如為不特定客戶以 自身支付寶點數支付貨款,或為不特定客戶購買、儲值支付 寶點數,以此方式為客戶清理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或 進行資金轉移,已屬匯兌業務之範疇,李中平竟與郭科佑、 王婷、吳欣雅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 ,由李中平於103年間透過郭科佑指示不知情之工程師進行 網路平台程式設計,於103年4月至105年5月間成立預付寶網 站(網址:http://www.paybao.com.tw),為會員提供大陸 地區支付寶帳戶之儲值服務,由李中平指示郭科佑負責每日 匯率管理,李中平並向吳欣雅取得吳欣雅所有之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作網站 客戶匯款使用,李中平並指示吳欣雅擔任預付寶網站客服人 員,王婷則負責預付寶網站對帳及帳務管理業務。2、預付寶網站運作方式為在網路刊登廣告,招攬臺灣地區不特 定民眾成為會員,會員於大陸地區消費有使用支付寶帳戶付 款需求時,先進入預付寶網站填入所需之人民幣金額後,由 預付寶網站依照每日臺灣銀行揭露匯率牌價增加4%為手續費 ,換算為會員應交付之新臺幣金額,會員再依指示將上開新 臺幣金額匯款至吳欣雅上開帳戶,經預付寶網站確認收取款 項後,通知上海地區愛蜜家公司員工利用渠等或親友之支付 寶帳戶,將會員所需之人民幣款項轉帳至各會員之支付寶帳 戶,臺灣地區會員可於匯款後30至60分鐘內完成渠等支付寶 帳戶儲值。王婷每日再將吳欣雅上開帳戶內所有會員匯入款 項轉存至其所有之華南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並於3日至7日內將款項轉存至買對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及李中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而上海愛蜜家公司客戶為購買日本商品而有使用日幣需 求時,由上海愛蜜家公司客戶依指示匯款人民幣款項至上海 愛蜜家公司帳戶後,再由買對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資金,透過銀行匯款方式,將款項匯至日本Worl dBridge Co.,Ltd.(下稱World Bridge公司)帳戶,由Worl d Bridge公司帳戶支付該等日幣,再由買對公司與上海愛蜜 家公司進行對帳,而以此方式非法辦理匯兌交易金額總計新臺 幣(下同)3億4,806萬3,830元(詳如附表1《被告非法辦理 匯兌交易之明細》所示),李中平並因此獲得190萬9,049元 之犯罪所得,郭科佑並因此獲得72萬元之犯罪所得,王婷並 因此獲得10萬元犯罪所得(詳如附表3《被告尚保有犯罪所得 之計算》所示)。嗣因大陸地區於105年7月1日實施網絡支付 帳戶實名認證制,支付寶公司要求帳戶所有人於105年5月20 日前全面完成實名認證始得繼續使用支付寶帳戶,李中平等 人因而結束預付寶網站經營。
㈡、Cherry Pay網站部分  
1、李中平於預付寶網站結束經營後,為承接預付寶網站之會員 並繼續提供地下匯兌服務,竟與郭科佑承前犯意,並與湯化 德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1 月起由李中平出資,湯化德擔任負責人及執行長,郭科佑擔任 行銷經理,另行成立櫻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0樓之4,下稱櫻桃公司),架設「Cherry Pay 」網站(網址:https://www.cherrypay.com/)及會員系統 後對外營運,並向華南銀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 用。同時,李中平湯化德更要求買對公司董事林國勳、總 經理廖苑勝、人事經理張芷榕3人(渠等3人均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提供個人申請之金融 帳戶供櫻桃公司使用,林國勳因而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廖苑勝因而提供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芷榕因而提供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李中平、湯化 德使用。嗣李中平湯化德即實際營運控制櫻桃公司,並由 郭科佑進行業務推廣、廣告投放等事務,而共同經營匯兌業 務。
2、櫻桃公司之營運方式為先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藍 新金流平台申請網路金流收款服務,以該平台生成之虛擬帳 戶,連結前揭櫻桃公司帳戶或林國勳、廖苑勝張芷榕提供 之金融帳戶而對外收付款。對外則面對使用者召集國內會員 及國外會員兩種。當任一方有跨境匯兌需求時(櫻桃公司於 本國經營,故通常為國內會員),得以會員身分(以下稱需 求會員)向櫻桃公司提出訂單,於訂單中指定資金匯入國別 (下稱匯入國)、幣別、金額及收款之金融帳戶或電子支付 工具帳戶等,並將等值之本國貨幣(下稱匯出國)匯入櫻桃



公司指定之前揭金融帳戶。櫻桃公司於取得訂單資訊後,即 將該訂單資訊公告給匯入國之會員觀覽(可能為國內會員或 國外會員,端看資金移動的目的地,以下稱服務會員),匯 入國之會員全體任一人,均得以接受訂單而成為服務會員, 並依訂單之指示金額,將資金以匯入國貨幣,匯入訂單所指 定之金融或收款機構。服務會員完成匯款後,櫻桃公司再將 等值之匯出國貨幣,匯入服務會員於匯出國所指定之金融帳 戶,櫻桃公司則收取1~2%不等之服務費,而以此方式完成需 求會員及服務會員之匯兌要求,而在本國經營與中國大陸、 泰國及韓國間之匯兌業務。櫻桃公司於105年10月1日起至10 7年8月6日止之期間內,即以上揭方式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 業務,交易金額總計11億1,933萬7,928元(詳如附表2《Cherry Pay平台營業額及收入明細表》所示),李中平並因此獲得3, 292萬6,287元之犯罪所得,郭科佑並因此獲得90萬元之犯罪 所得,湯化德並因此獲得845萬6,572元(詳如附表3所示) 。  
3、嗣因有詐騙集團要求被害人透過櫻桃公司提供之匯兌服務匯 款至詐騙集團所使用之支付寶帳戶,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 處理,因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電信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 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 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



,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 告李中平、郭科佑、吳欣雅、王婷、湯化德及渠等之辯護人 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1第100頁至第101頁、 第155頁至第157頁、第275頁、第277頁,A14卷第101頁至第 109頁,卷目代碼詳如附表4《卷目代碼對照表》所示),本院 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是被告李中平、 郭科佑、吳欣雅、王婷、湯化德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 。本院審酌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核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院審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 聯性,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亦均有證據能力。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中平、郭科佑、吳欣雅、王婷、 湯化德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2第139頁至第142 頁、第145頁),核與證人廖苑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經具 結之證述(見他3卷第101頁至第102頁反面,本院卷1第471 頁至第474頁)、證人張雨正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他3 卷第82頁至第85頁)、證人姜佩君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他3卷第77頁至第80頁)、證人卜錦蘭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他3卷第87頁至第89頁)、證人詹蕙伊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見他2卷第196頁至第198頁)、證人曹銘男於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他2卷第204頁至第206頁)、證人 林國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 第58頁,併辦1-3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第58頁)、 證人張芷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89頁至第94頁,併辦 1-3卷第89頁至第94頁)、證人林育照於偵查中之證述(見A 3卷第393頁至第399頁)、證人李致緯於警詢時、偵查中之 證述(見併辦1-7卷第227頁至第230頁)、證人梁永昌於偵 查中之證述(見A3卷第305頁至第308頁)、證人高承翊於偵 查中之證述(見A3卷第305頁至第308頁)、證人林佳慧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191頁至第193頁,併辦1-3卷第191頁 至第193頁)、證人毛昱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215頁 至第217頁,併辦1-3卷第215頁至第217頁)、證人莊雅如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227頁至第230頁,併辦1-3卷第227



頁至第230頁)、證人吳庭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69 頁至第70頁,A7卷第3頁至第4頁,併辦1-4卷第3頁至第4頁 ,併辦1-11卷第69頁至第70頁)、證人顏泓儒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A2卷第61頁至第62頁,A7卷第41頁至第42頁,併辦1- 4卷第41頁至第42頁,併辦1-11卷第61頁至第62頁)、證人 蔡寬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61頁至第62頁,併辦1-4 卷第61頁至第62頁)、證人江崇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 第259頁至第260頁,併辦1-4卷第259頁至第260頁)、證人 金長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8卷第3頁至第4頁,併辦1-5卷 第3頁至第4頁)、證人陳弘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8卷第79 頁至第80頁,併辦1-5卷第79頁至第80頁)、證人董育綸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A8卷第205頁至第206頁,併辦1-5卷第205 頁至第206頁)、證人簡怡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8卷第275 頁至第276頁,併辦1-5卷第275頁至第276頁)、證人林凱玉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3頁至第4頁,併辦1-6卷第3頁至 第4頁)、證人蔡莉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23頁至第2 4頁,併辦1-6卷第23頁至第24頁)、證人宋曼毓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A9卷第59頁至第60頁,併辦1-6卷第59頁至第60頁 )、證人李玉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17頁至第20頁、 第161頁至第164頁,併辦1-10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161頁 至第164頁)、證人王淼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21頁 至第23頁、第165頁至第167頁,併辦1-10卷第21頁至第23頁 、第165頁至第167頁)、證人楊德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 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169頁至第170頁,併辦1-10卷第25頁 至第26頁、第169頁至第170頁)、證人張皓崴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A1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171頁至第173頁,併辦1-10 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171頁至第173頁)、證人林修禾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31頁至第34頁、第175頁至第178頁, 併辦1-10卷第31頁至第34頁、第175頁至第178頁)、證人陳 柏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38頁至第40頁、第182頁至 第184頁,A2卷第13頁至第15頁,併辦1-10卷第38頁至第40 頁、第182頁至第184頁,併辦1-11卷第13頁至第15頁)、證 人沈憲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199 頁至第200頁,併辦1-10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199頁至第20 0頁,A2卷第35頁至第37頁,併辦1-11卷第35頁至第37頁) 、證人石國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57頁至第61頁、第 201頁至第205頁,併辦1-10卷第57頁至第61頁、第201頁至 第205頁)、證人陳冠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63頁至 第65頁、第207頁至第209頁,併辦1-10卷第63頁至第65頁、 第207頁至第209頁)、證人楊子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



第67頁至第69頁、第211頁至第213頁,併辦1-10卷第67頁至 第69頁、第211頁至第213頁)、證人蔡瑋駿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A2卷第31頁至第34頁,併辦1-11卷第31頁至第34頁)、 證人蔡孟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39頁至第41頁,併辦 1-11卷第39頁至第41頁)、證人陳冠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A2卷第43頁至第46頁,併辦1-11卷第43頁至第46頁)、證人 楊勝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47頁至第50頁,併辦1-11 卷第47頁至第50頁)大致相符,並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 7年5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1061090號函(見偵3卷第55頁 至第57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31日金管科字第 1070110194號函(見A14卷第233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年11月26日金管科字第1070196532號函暨安侯法律事務 所107年5月25日EMAIL、櫻桃公司107年8月8日創新實驗更換 申請人聲明書、櫻桃公司107年6月29日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 請書及申請相關資料(見併辦1-8卷第11頁至第142頁,A11 卷第11頁至第142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19日 金管法字第1080100606號函(見A11卷第439頁,併辦1-8卷 第439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0月24日金管銀法字 第1080217872號函暨陳情書及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 關函文資料、安侯法律事務所相關EMAIL及附件、櫻桃公司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諮詢輔導申請書及申請相關資料、金融創 新中心相關EMAIL及金融科技發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文件說 明、「金管會&FinTechBase」新創座談會相關簡介資料、座 談會紀錄及光碟(見A15卷第7頁至第198頁)、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9年8月5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140279號函(見A15 卷第239頁,本院卷1第379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 9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90140574號函(見A15卷第243頁至 第245頁,本院卷1第387頁至第389頁)、經濟部108年11月4 日經商字第10800717280號函(見本院卷1第295頁)、經濟 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19630號函(見A15卷第211 頁至第212頁,本院卷1第339頁至第340頁)、高雄市政府10 6年5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1864300號函暨彩虹雲端 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見併辦1- 2卷第307頁至第319頁,A3卷第149頁至第161頁,A5卷第307 頁至第319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08年1月7日台央外拾字第 1080000928號函暨HSBC匯豐銀行2016至2018年新興市場貨幣 指南手冊(見併辦1-8卷第147頁至第433頁,A11卷第147頁 至第433頁)、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08年9月16日(108) 資創字第1080005096號函暨金融科技創新基地新創輔導審議 辦法、櫻桃公司之「金融科技創新基地」新創輔導申請書及



計畫書、105年10月20日審議會議紀錄、櫻桃公司105年10月 26日培育輔導合約書及105年12月8日「金管會&FinTechBase 」新創交流座談會紀錄(見A14卷第305頁至第343頁)、被 告湯化德李中平、證人廖苑勝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相關照片、現場相關照片 (見他1卷第75頁至第81頁,併辦1-2卷第89頁至第111頁、 第139頁至第151頁、第231頁至第234頁、第273頁至第279頁 、第299頁至第305頁,併辦1-3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71頁 至第79頁、第109頁至第117頁,併辦1-9卷第35頁至第47頁 、第139頁至第142頁,A3卷第61頁至第83頁、第113頁至第1 19頁、第141頁至第147頁,A5卷第89頁至第111頁、第139頁 至第151頁、第231頁至第234頁、第273頁至第279頁、第299 頁至第305頁,A6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9頁、第1 09頁至第117頁)、扣押物品清單、犯罪所得查扣清冊、查 扣犯罪所得檢視表、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偵3卷第3頁至第 11頁,A14卷第43頁至第45頁,同扣卷第5頁至第13頁,本院 卷1第43頁至第48頁、第77頁)、預付網會員交易成功訂單 資料(林明桂、鐘楺雯、王祥印、王鴻恩、倪偉)(見偵1卷 第91頁至第95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61頁至第165頁、 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89頁至第191頁)、天風公司公司卷 資料及相關資料(見他1卷第64頁至第66頁、第137頁至第15 4頁反面,偵1卷第273頁至第277頁)、買對公司公司卷資料 及相關資料(見他1卷第2頁至第16頁反面、第61頁至第61頁 反面、第67頁至第71頁反面、第99頁反面、第155頁至第158 頁,他2卷第25頁、第63頁、第66頁至至第188頁、第189頁 反面,偵1卷第265頁至第268頁、第279頁至第288頁,他3卷 第6頁,併辦1-11卷第27頁至第29頁,A2卷第27頁至第29頁 )、預付寶LINE客服帳號查詢截圖(見他1卷第72頁至第73 頁,他3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62頁,偵1卷第289頁至第291 頁)、預付寶網站會員交易成功訂單資料(見偵2卷第3頁至 第460頁)、預付寶網站案件系統紀錄(見偵三卷第65頁至 第74頁)、「World Bridge」公司相關日本網頁資料(見他 2卷第190頁至第193頁)、櫻桃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見他1卷第62頁至第63頁,他3卷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偵1 卷第269頁至第271頁,併辦1-2卷第53頁至第54頁,併辦1-7 卷第239頁,併辦1-9卷第283頁,併辦1-10卷第215頁,併辦 1-11卷第25頁至第26頁,A1卷第215頁,A2卷第25頁至第26 頁,A3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17頁,A5卷第53頁至第54頁 ,A10卷第239頁)、櫻桃公司交易存取金額加總明細(見A1 卷第219頁至第224頁,併辦1-10卷第219頁至第224頁)、櫻



桃公司會員訂單明細表(見A1卷第247頁,併辦1-10卷第247 頁)、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見併辦1-10卷第225頁至第246頁,A1卷第225頁至 第246頁)、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彙整(存提金額前100名)(見併辦1-2卷第69頁至 第70頁、第135頁至第137頁,併辦1-3卷第149頁、第163頁 至第164頁、第177頁至第178頁,併辦1-4卷第65頁至第66頁 ,併辦1-9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57頁至第58頁,A3卷第43 頁至第44頁,A5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135頁至第137頁,A6 卷第149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77頁至第178頁,A7卷 第65頁至第66頁)、被告郭科佑、證人蘇琬容、林育照、馮 家瑄、林佳慧、黃佩玉、張陳惠、朱紹華毛昱婷陳佳惠 、莊雅如親繪之櫻桃公司組織架構圖(見併辦1-3卷第141頁 、第161頁、第175頁、第185頁、第195頁、第201頁、第207 頁、第213頁、第219頁、第226頁、第231頁,A6卷第141頁 、第161頁、第175頁、第185頁、第195頁、第201頁、第207 頁、第213頁、第219頁、第226頁、第231頁)、申請退款會 員明細表(見併辦1-9卷第213頁至第214頁,A3卷第247頁至 第248頁,偵3卷第19頁至第20頁)、櫻桃公司會員註冊流程 說明及實名認證流程說明(見併辦1-9卷第231頁至第232頁 ,A3卷第265頁至第266頁,A4卷第42頁至第49頁,A14卷第1 27頁至第135頁)、櫻桃公司公司卷資料(見他1卷第84頁至 第94頁反面)、買對公司、櫻桃公司、天風公司董監及職員 一覽表(見他1卷第74頁、第83頁,偵1卷第293頁)、「Che rryPay」FB網站相關資料、「CherryPay跨國轉帳匯款聰明 新選擇」網站資料(見併辦1-7卷第237頁,併辦1-9卷第281 頁,併辦1-10卷第71頁至第85頁,A1卷第71頁至第85頁,A3 卷第315頁,A10卷第237頁)、「CherryPay」網頁代付相關 截圖(見偵1卷第83頁至第84頁)、「CherryPay」網站營業 數據統計資料(見併辦1-2卷第71頁至第79頁,併辦1-7卷第 277頁至第285頁、第291頁至第299頁,併辦1-9卷第321頁至 第329頁、第335頁至第343頁,A3卷第45頁至第53頁、第355 頁至第363頁、第369頁至第377頁,A5卷第71頁至第79頁,A 10卷第277頁至第285頁、第291頁至第299頁)、「CherryPa y」會計對帳統計資訊(見併辦1-3卷第179頁,A6卷第179頁 )、「(幣商)討論區」LINE群組對話記錄、「A趙友」與「s achi」WeChat對話記錄(見併辦1-2卷第153頁至第195頁, 併辦1-9卷第61頁至第103頁,A5卷第153頁至第195頁)、「 FintechBase金融科技創新基地」網站相關資料、「FinTech Taipei 2018」臺北金融科技展相關網頁、相關EMAIL(見併



辦1-7卷第241頁至第259頁,併辦1-9卷第285頁至第289頁, A3卷第319頁至第337頁,A10卷第241頁至第259頁,A4卷第1 21頁至第127頁、第131頁至第143頁,本院卷1第245頁至第2 53頁)、證人廖苑勝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憑 據、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見他3卷第27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第52頁至第55頁反 面,他1卷第54頁至第55頁,併辦1-3卷第37頁至第47頁,A6 卷第37頁至第47頁)、證人林國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 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見併辦1-3卷第81頁至第85頁,A6卷第81頁至第85頁 )、證人張芷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證人林國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見併辦1-3卷第119頁、第124頁至第1 28頁,A6卷第119頁、第124頁至第128頁)、證人杜玲艷-Ch erryPay會員資料(見併辦1-2卷第59頁,併辦1-3卷第31頁 、第129頁,併辦1-11卷第51頁,A2卷第51頁,A3卷第33頁 ,A5卷第59頁,A6卷第31頁、第129頁)、證人李武慧-Cher ryPay會員資料(見A2卷第53頁,A3卷第35頁,A5卷第61頁 ,A6卷第35頁、第133頁,併辦1-2卷第61頁,併辦1-3卷第3 5頁、第133頁,併辦1-11卷第53頁)、證人郭義隆-CherryP ay會員資料(見A2卷第57頁,A3卷第37頁,A5卷第63頁,A6 卷第33頁、第131頁,併辦1-2卷第63頁,併辦1-3卷第33頁 、第131頁,併辦1-11卷第57頁)、證人楊漢彬-CherryPay 會員資料、證人楊漢彬及彩虹雲端科技公司之聯邦銀行存摺 封面(見併辦1-2卷第65頁、第259頁、第321頁、第329頁, 併辦1-11卷第55頁,A2卷第55頁,A3卷第39頁、第101頁、 第163頁、第171頁,A5卷第65頁、第259頁、第321頁、第32 9頁)、證人楊冠瑩-CherryPay會員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NRB011_xd000 0000@gmail.com代付群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併辦1-2 卷第67頁、第207頁至第219頁,併辦1-9卷第115頁至第127 頁,併辦1-11卷第59頁,A2卷第59頁,A3卷第41頁,A5卷第 67頁、第207頁至第219頁)、證人錢姵妤-第一銀行開戶資 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見併辦1-3卷第235頁至第239頁,併辦1-11卷第155 頁至第159頁,A2卷第155頁至第159頁,A6卷第237頁至第23 9頁)、證人蔡佳瑀-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蔡佳瑀帳號0000 0000000)(見併辦1-3卷第243頁至第247頁,併辦1-11卷第1



75頁至第179頁,A2卷第175頁至第179頁,A6卷第243頁至第 247頁)、證人蔡羽涵-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3卷 第249頁至第253頁,併辦1-11卷第181頁至第185頁,A2卷第 181頁至第185頁,A6卷第249頁至第253頁)、證人周家弘- 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交易明細(見併辦1-3卷第257頁至第259頁,併辦1- 11卷第149頁至第151頁,A2卷第149頁至第151頁,A6卷第25 7頁至第259頁)、證人潘俊呈-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 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 併辦1-3卷第263頁至第265頁,併辦1-11卷第163頁至第165 頁,A2卷第163頁至第165頁,A6卷第263頁至第265頁)、證 人蔡玉萱-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3卷第269頁至 第271頁,併辦1-11卷第169頁至第171頁,A2卷第169頁至第 171頁,A6卷第269頁至第271頁)、證人張馨勻-第一銀行開 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3卷第275頁至第306頁,併辦1-11卷 第105頁至第136頁,A2卷第105頁至第136頁,A6卷第275頁 至第306頁)、證人林貴月-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 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 -3卷第307頁至第315頁,併辦1-11卷第137頁至第145頁,A2 卷第137頁至第145頁,A6卷第307頁至第315頁)、證人吳庭 彰-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4卷第5頁至第35頁,併 辦1-11卷第71頁至第101頁,A2卷第71頁至第101頁,A7卷第 5頁至第35頁)、證人吳昆璟-聯邦銀行開戶資料、櫻桃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富豪群 」LINE群組對話紀錄(見併辦1-2卷第261頁至第263頁,A3 卷第103頁至第105頁,A5卷第261頁至第263頁,併辦1-7卷 第95頁至第116頁,A10卷第95頁至第116頁)、證人黃昱豪- 聯邦銀行開戶資料、帳號密碼表、聯邦銀行存摺封面、櫻桃 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3 卷第165頁至第169頁、第173頁,A5卷第323頁至第327頁、 第331頁,併辦1-2卷第323頁至第327頁、第331頁)、證人 顏欣儀-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4卷第39頁,併辦 1-11卷第66頁至第67頁,A2卷第66頁至第67頁,A7卷第39頁 )、證人顏泓儒-第一銀行開戶資料、「炫海娛樂城」網路 遊戲擷取畫面、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4卷第42頁至第45頁,併辦1-11 卷第62頁至第63頁,A2卷第62頁至第63頁,A7卷第42頁至第 45頁)、證人劉世璘-CherryPay會員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4卷第5 1頁至第53頁,A7卷第51頁至第53頁)、證人蔡寬霖-Cherry Pay會員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見A7卷第63頁、第67頁至第71頁,併辦1-4卷 第63頁、第67頁至第71頁)、證人李致緯-CherryPay會員資 料、交易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4卷第99頁至第105 頁,併辦1-7卷第169頁至第171頁,A7卷第99頁至第105頁, A10卷第169頁至第171頁)、證人梁永昌-CherryPay會員資 料、交易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4卷第115頁至第14 9頁,A7卷第115頁至第149頁,併辦1-7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A10卷第177頁至第178頁)、證人陳萱穎- CherryPay會員 資料、交易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櫻桃 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 辦1-4卷第159頁至第170頁,併辦1-7卷第179頁至第1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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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